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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 闲言碎语之七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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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12-06-26  

闲言碎语之七十八

216、

    端午回老家,上车前的晚上实名制购买了车票,快九岁的儿子1.4米,另购了张儿童票,搭南昌至北京西的T148次列车。发车时列车晚点10分,除了D次头的动车,几乎看不到不晚点的列车。刚上车不久,身穿铁路制服的女乘务员过来,带着嘶哑的嗓音开始了“神巾”广告——08奥运跳水运动员的指定毛巾。超市68元/条,列车上优惠价25元/条。女乘务员为展示“神巾”的功效,将自己的长发用水淋湿,再用“神巾”包裹后连续拧了三次,湿发自然大半干了。“神巾”原料本是海棉成份,吸水性强。长发乘务员的“神巾”广告收效不大,车厢里的旅客大多昏沉欲睡,没睡的也多在玩手机、听音乐。“神巾”广告结束后不久,又来了一位短发的乘务员,这次推销广告的是多功能按摩器——一种小家电,乘务员同样没精打采,声音嘶哑,广告的效果同样不理想,倒是另两款儿童玩具产品引起了父母孩子的关注:一款是电动小陀螺,另一款是“不追尾不脱轨的”的“和谐号”电动玩具列车。列车本是公共场所,铁路客运部门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管理的规范要求加强列车的管理,为旅客提供安全舒适的服务。但频繁出没的产品广告促销活动,破坏了列车内公共空间应有的宁静,铁路部门过度商业化的举措,损害了旅客休息的权利,同时不断加大基层的经营计划考核,损害了铁路员工合法的劳动权益,加班加点必然侵害员工休息权利。铁路是一个社会公用服务性的企业,应履行国家规定的普遍服务的社会职责,其过度的商业化,超范围经营行为,有背国家的法定义务,列车内公共空间的商业化运作就使得公共场所成为铁路部门私有化、赢利化的领域。从民法的角度而言,旅客购买了客运服务,同时铁路部门在未经旅客的同意下私自搭售了广告促销的额外服务,是一种强行搭售的违约行为。从另一个方面说是其滥用了铁路法赋予其的经营管理权利,损害了旅客对于列车公共空间安全舒适的基本权利要求。是竞争性的商业服务挤占社会普遍的公众服务领域的过程,同时广告促销行为本身涉及广告法、产品质量法、税法等法律规定,涉及工商行政管理等职能事务。铁路部门的此举令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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